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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112执1164号

裁判日期: 2017-06-09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李亚萍与李明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亚萍,李明山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112执1164号申请执行人李亚萍。被执行人李明山。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亚萍与被执行人李明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李亚萍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陕0112民初3281号民事判决,于2017年2月2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为59817元。执行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查询,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线索并申请终结本案执行程序,本院予以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陕0112民初3281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石东彦审判员  党白鹭审判员  王峥伟二〇一七年六月九日书记员  纪佩佩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