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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黔01刑更775号

裁判日期: 2017-06-09

公开日期: 2017-08-15

案件名称

曾光跃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州省贵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曾光跃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黔01刑更775号罪犯曾光跃,男,1962年3月2日出生,汉族,贵州省兴仁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1995年12月21日作出(1995)兴刑初字第66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人民币1500元。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1996年5月6日作出(1996)黔刑核字第25号刑事裁定,核准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1998年10月22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2001年4月3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剥夺政治权利八年,刑期自2001年4月3日起至2020年4月2日止。2011年6月至2014年11月先后二次经本院裁定减刑二十六个月。执行机关贵州省王武监狱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犯在服刑期间的表现进行了审核,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该犯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4年2月~2015年1月被核准为改造积极分子,2015年2月~2016年6月获监狱表扬。确有悔改表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裁定如下:对罪犯曾光跃准予减刑六个月(刑期自2001年4月3日起至2017年8月2日止。减刑考验期为此次减去的刑期,从裁定之日起算)。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潘源审判员  赵曜审判员  刘梅二〇一七年六月九日书记员  莫菲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