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281执76号
裁判日期: 2017-06-09
公开日期: 2017-11-29
案件名称
李欣欣诉李永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讷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讷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欣欣,李永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讷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281执76号申请执行人李欣欣,女,1975年5月19日出生,汉族,医生,住黑龙江省讷河市。被执行人李永林,男,1963年6月28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黑龙江省讷河市。关于李欣欣诉李永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讷河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黑0281民初2436号民事调解书,该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有自觉履行义务,权利人向法院申请执行。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在另外案件中是申请执行人。申请人向本院申请等待执行款执行回来参与分配,并申请对该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本案终结本次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和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黑0281执129号案件终结执行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时,本院依职权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执行员 :梅广义二〇一七年六月九日书记员 :高同心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