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2071民初10072号
裁判日期: 2017-06-09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周晓迪与邓鸿湛、莫钰婷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晓迪,邓鸿湛,莫钰婷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2071民初10072号原告:周晓迪,男,1986年3月22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中山市,委托诉讼代理人:林文结,广东保信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丘丽琳,广东保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邓鸿湛,男,1978年4月9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中山市东区,被告:莫钰婷,女,1979年3月28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中山市东区,原告周晓迪与被告邓鸿湛、莫钰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日立案。原告周晓迪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周晓迪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林佩坚二〇一七年六月九日书记员 雷绮婷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