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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2071民初10072号

裁判日期: 2017-06-09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周晓迪与邓鸿湛、莫钰婷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晓迪,邓鸿湛,莫钰婷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2071民初10072号原告:周晓迪,男,1986年3月22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中山市,委托诉讼代理人:林文结,广东保信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丘丽琳,广东保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邓鸿湛,男,1978年4月9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中山市东区,被告:莫钰婷,女,1979年3月28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中山市东区,原告周晓迪与被告邓鸿湛、莫钰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日立案。原告周晓迪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周晓迪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林佩坚二〇一七年六月九日书记员  雷绮婷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