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203民初348号
裁判日期: 2017-06-09
公开日期: 2017-07-14
案件名称
张广法与李子峰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阜阳市颍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广法,李子峰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阜阳市颍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203民初348号原告:张广法,男,1956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阜阳市颍东区。被告:李子峰,男,1984年9月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阜阳市颍东区。原告张广法诉被告李子峰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25日立案。原告张广法于2017年6月7日以双方已通过其它途径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广法自愿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广法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张广法负担。审 判 员 李 艳人民陪审员 门大勤人民陪审员 刘家顺二〇一七年六月九日书 记 员 朱梦涔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