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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103刑初524号

裁判日期: 2017-06-09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侯晓俊一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现军,侯晓俊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零六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03刑初524号自诉人杨现军,男,1979年3月11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林州市。被告人侯晓俊,男,1991年2月10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林州市。自诉人杨现军以被告人侯晓俊犯拒不执行判决罪,于2017年6月5日向本院提起控诉。本院受理后,在诉讼过程中,被告人侯晓俊履行了全部债务,自诉人杨现军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在诉讼过程中,被告人侯晓俊履行了全部债务,自诉人杨现军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一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七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自诉人杨现军撤诉。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陈君二〇一七年六月九日书记员  罗鑫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