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730执145号
裁判日期: 2017-06-09
公开日期: 2017-06-14
案件名称
应建龙、梅俊伟无因管理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怀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来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应建龙,梅俊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怀来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730执145号申请人应建龙,男,满族,1988年4月2日出生,住所地怀来县。被执行人梅俊伟,男,汉族,1988年10月10日出生,住所地怀来县。应建龙申请梅俊伟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怀来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冀0730民初316号,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3月1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梅俊伟下落不明又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怀来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冀0730民初316号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奚静春执行员 刘晓伟执行员 王永明二〇一七年六月九日书记员 赵丽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