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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205执568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09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曾瀛萱、李振福确认合同无效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曾瀛萱,李振福,李梅芬,杨流水,许惠琼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闽0205执568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曾瀛萱,女,汉族,1969年7月10日出生,住厦门思明区,被执行人李振福,男,汉族,1981年9月24日出生,住厦门市翔安区,被执行人李梅芬,女,汉族,1977年4月21日出生,住厦门市思明区,被执行人杨流水,男,汉族,1954年2月4日出生,住厦门市同安区,被执行人许惠琼,女,汉族,1976年12月6日出生,住厦门市思明区,申请执行人曾瀛萱与被执行人李振福、李梅芬、杨流水、许惠琼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在诉讼阶段,本院作出(2015)海民初字第1444号民事裁定书,并依此民事裁定书查封登记在被执行人许惠琼名下位于厦门市湖里区金湖二里92号101室的房产。2017年3月24日,本院作出(2015)海民初字第144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李振福、李梅芬、杨流水、许惠琼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协助将厦门市湖里区金湖二里92号101室房屋恢复登记至曾瀛萱名下,该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曾瀛萱申请,本院于2017年5月16日立案执行。被执行人李振福、李梅芬、杨流水、许惠琼至今未履行该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57条、第60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对被执行人许惠琼名下的位于厦门市湖里区金湖二里92号101室房产的查封、冻结措施。二、将登记在被执行人许惠琼名下的位于厦门市湖里区金湖二里92号101室房产的权属变更登记至申请执行人曾瀛萱名下。三、申请执行人曾瀛萱可持本裁定书到有关房产、土地机构办理上述房产权属的变更登记手续。本裁定立即执行。审 判 长  沈国兴代理审判员  方 珺代理审判员  邱胜侠二〇一七年六月九日代书 记员  苏朝胜PAGE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