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326执4326号
裁判日期: 2017-06-09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彭成卫、谢树高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彭成卫,谢树高,翁春霞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平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326执4326号申请执行人:彭成卫,男,1969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住平阳县。被执行人:谢树高,男,1966年12月5日出生,汉族,住平阳县。被执行人:翁春霞,女,1978年8月19日出生,汉族,住平阳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彭成卫与被执行人谢树高、翁春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已将被执行人谢树高、翁春霞纳入失信被执可行人名单,另向平阳县不动产登记中心、公安局、市场监督管理局等部门及金融机构查询,未查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对本案先予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没有异议。截至本裁定书作出之日,被执行人谢树高、翁春霞应偿还申请执行人彭成卫借款500000元及利息,承担案件受理费4400元,申请执行费7400元。本院认为,被执行人谢树高、翁春霞暂无财产可供执行,可先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杨建粮审判员 钟文善审判员 郑 纯二〇一七年六月九日书记员 孔苗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