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481行审182号
裁判日期: 2017-06-09
公开日期: 2017-07-11
案件名称
永安市国土资源局、罗如加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法院
永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安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永安市国土资源局,罗如加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永安市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闽0481行审182号申请执行人:永安市国土资源局,住所地永安市燕江南路316号。法定代表人:张茂祥,局长。被执行人:罗如加,男,1960年4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永安市。申请执行人永安市国土资源局于2017年6月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永国土资行罚字[2016]第046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第二项决定。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本院经审查查明,申请执行人永安市国土资源局对被执行人罗如加非法占用永安市曹远镇蔡地村鸭螺坂集体土地建住宅的行为,于2016年9月6日向被执行人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2016年9月14日,申请执行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的规定,作出永国土资行罚字[2016]第046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该处罚决定书决定:一、限期拆除在违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砖混结构建筑物一幢,建筑总面积363.27平方米;二、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面积198.84平方米。申请执行人永安市国土资源局于2016年9月14日向被执行人罗如加依法送达了永国土资行罚字[2016]第046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并于2016年11月11日向被执行人送达履行行政决定催告书,要求被执行人自收到催告书之日起10日内履行拆除在违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退还违法占用的土地义务。但被执行人罗如加未在指定的期限内履行义务,也没有在法定的期限内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永安市国土资源局对被执行人罗如加作出的永国土资行罚字[2016]第046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由于被执行人在法定的期限内既没有申请行政复议,也没有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因此,申请执行人依法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准予永安市国土资源局作出的永国土资行罚字[2016]第046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第二项决定强制执行。由永安市国土资源局组织实施。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华蓉审判员 巫 丹审判员 余 源二〇一七年六月九日书记员 傅佳琦附:本裁定适用的相关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行为在法定期间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的,行政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法强制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决定的,没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可以自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依照本章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第五十七条人民法院对行政机关强制执行的申请进行书面审查,对符合本法第五十五条规定,且行政决定具备法定执行效力的,除本法第五十八条规定的情形外,人民法院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七日内作出执行裁定。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