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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522执恢265号

裁判日期: 2017-06-09

公开日期: 2017-07-22

案件名称

王中琼与张满前身体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合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中琼,张满前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合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522执恢265号申请执行人:王中琼,女,生于1991年5月11日,汉族,四川省合江县人,农民,住合江县。被执行人:张满前,男,生于1987年1月15日,汉族,四川省合江县人,农民,住合江县。本院依据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合江民初字第1095号民事判决,于2017年3月27日立案受理王中琼申请执行张满前身体权纠纷一案。执行中查明,本院以(2014)合江执字第709号执行裁定冻结了被执行人张满前之父张福华在四川合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存款7000元,现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王中琼同意解除对该存款的冻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张满前之父张福华在四川合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存款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 强审判员 刘启海审判员 陈文辉二〇一七年六月九日书记员 吴 浪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