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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126执593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09

公开日期: 2017-11-09

案件名称

唐文娟、李仁荣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凤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凤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唐文娟,李仁荣,李绕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凤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1126执593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唐文娟,女,1967年8月2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凤阳县,被执行人:李仁荣,男,1963年7月2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凤阳县,被执行人:李绕,男,1972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凤阳县,唐文娟与李仁荣、李绕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2月19日作出的(2015)滁民一终字第01818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李仁荣、李绕至今未完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李仁荣、李绕在银行有存款可供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执行人李仁荣、李绕银行存款460084.10元。二、划拨被执行人李仁荣、李绕银行存款460084.1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员  芮继雷二〇一七年六月九日代理书记员  李海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