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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1322民初1801号

裁判日期: 2017-06-09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原告陶亚娟诉被告徐赓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建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陶亚娟,徐赓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建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1322民初1801号原告陶亚娟,女,被告徐赓,男,本院在审理原告陶亚娟诉被告徐赓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另行处理,于2017年6月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孙晓峰二〇一七年六月九日书记员  郭乐乐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