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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322民初2722号

裁判日期: 2017-06-09

公开日期: 2017-07-26

案件名称

张开领与韩秀荣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沛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沛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开领,韩秀荣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沛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322民初2722号原告:张开领,男,1986年2月10日生,汉族,居民,住沛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占新,沛县竞合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韩秀荣,女,1969年9月27日生,汉族,居民,住沛县。原告张开领诉被告韩秀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3日立案。原告张开领于2017年6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开领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开领撤诉。案件受理费636元,减半收取计318元,由原告张开领负担。审判员  祝永水二〇一七年六月九日书记员  冯 娟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