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7民终983号
裁判日期: 2017-06-09
公开日期: 2017-11-27
案件名称
边强、张飞宇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张家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边强,张飞宇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河北省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7民终98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边强,男,1989年1月1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康保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志敏,河北鸿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飞宇,男,1985年6月2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康保县。上诉人边强因与被上诉人张飞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康保县人民法院(2016)冀0723民初93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边强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志敏,被上诉人张飞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院认为,张飞宇向边强主张偿还欠款,但依据的其与边强签订的购车协议并未实际履行。一审法院认定该债权系从闫博转移而来,但并未向双方释明,张飞宇亦未变更其诉讼请求,且一审法院向相关人员的调查笔录并未经双方质证,证人亦未到庭接受质询。故本案发回重审后,应对双方主张的事实予以核查,依法正确分配举证责任,根据审理情况行使释明权,及时作出裁决。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河北省康保县人民法院(2016)冀0723民初939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河北省康保县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边强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3900元予以退回。审判长 姜建龙审判员 成 进审判员 王 悦二〇一七年六月九日书记员 宋 力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