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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582执2096号

裁判日期: 2017-06-09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宋连民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家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宋连民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582执2096号被执行人:宋连民,男,1971年5月24日生,汉族,住河南省永城市。被执行人宋连民罚金一案,本院于2014年7月8日作出的(2014)张刑二初字第0259号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裁判,宋连民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曾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现撤销缓刑,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已缴纳三千元)。因被执行人宋连民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缴纳罚金的义务,本院于2017年3月6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查明,被执行人宋连民银行账户无存款,未发现其名下有不动产、机动车辆、证券等可供执行的财产。因被执行人宋连民至今尚未缴纳罚金人民币一千元,本院已依法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向其发出了限制消费令。鉴于被执行人宋连民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被执行人宋连民负有继续缴纳罚金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张刑二初字第0259号刑事判决书关于宋连民缴纳罚金部分的本次执行程序。待���后发现被执行人宋连民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再次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晓波审判员  钱耀文审判员  黄春法二〇一七年六月九日书记员  王 笑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