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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民抗90号

裁判日期: 2017-06-09

公开日期: 2017-07-05

案件名称

黑龙江省冶金建设总公司与哈尔滨东实房地产开发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抗诉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黑龙江省冶金建设总公司,哈尔滨东实房地产开发建设有限公司,黑龙江省人民检察院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民抗90号抗诉机关:黑龙江省人民检察院。申诉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黑龙江省冶金建设总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香坊区文治头道街32号。法定代表人:王春林,总经理。被申诉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哈尔滨东实房地产开发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香坊区珠江路25号。法定代表人:王立文,董事长。申诉人黑龙江省冶金建设总公司因与被申诉人哈尔滨东实房地产开发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哈民一民终字第702号民事判决,向黑龙江省人民检察院申诉。黑龙江省人民检察院认为本案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以黑检民(行)监[2016]23000000125号民事抗诉书向本院提出抗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二百零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由本院提审;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审判长  全克滨审判员  冯 涛审判员  李雪松二〇一七年六月九日书记员  葛兰兰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