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海执字第8072号
裁判日期: 2017-06-09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中钢钢铁有限公司等其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钢钢铁有限公司,常熟市佳诚涂层钢板有限公司,苏建清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海执字第8072号申请执行人:中钢钢铁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海淀大街8号。法定代表人:张经华,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李丹凤,北京永勤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乔国良,北京永勤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常熟市佳诚涂层钢板有限公司,住所地常熟市支塘工业园区。法定代表人:苏建清,董事长。被执行人:苏建清,男,1963年2月6日出生,汉族,常熟市佳诚涂层钢板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钢钢铁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常熟市佳诚涂层钢板有限公司、苏建清其他合同纠纷一案中,依职权开展了执行工作,对被执行人常熟市佳诚涂层钢板有限公司、苏建清的银行存款、车辆、房产等进行调查,在房屋管理部门轮候查封了被执行人常熟市佳诚涂层钢板有限公司名下的房屋一套;在土地管理部门轮候查封了被执行人常熟市佳诚涂层钢板有限公司名下一处地块的集体土地使用权;另查封了被执行人常熟市佳诚涂层钢板有限公司名下一处地块的集体土地使用权,但因客观原因,暂无法处置。此外,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现申请执行人中钢钢铁有限公司暂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常熟市佳诚涂层钢板有限公司、苏建清的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申请执行人中钢钢铁有限公司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目前该案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韩 玲审 判 员 张瀚文代理审判员 刘 赛二〇一七年六月九日书 记 员 金 路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