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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204民初651号

裁判日期: 2017-06-09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董高荣与铜川市柏霖实业有限公司、聂胜利劳务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铜川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董高荣,铜川市柏霖实业有限公司,聂胜利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204民初651号原告:董高荣,男,汉族。委托诉讼代理人:吴玉莹,陕西宋林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铜川市柏霖实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孙佳,具体职务不详。被告:聂胜利,男,汉族。原告董高荣与被告铜川市柏霖实业有限公司、聂胜利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0日立案。原告董高荣于2017年6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董高荣自愿申请撤诉,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董高荣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董高荣负担。(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张 梅代理审判员  焦志成人民陪审员  张仁全二〇一七年六月九日书 记 员  赵青娟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