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103行初2号
裁判日期: 2017-06-09
公开日期: 2017-07-02
案件名称
汤文豪与福州市晋安区城市综合执法局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州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汤文豪,福州市晋安区城市综合执法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闽0103行初2号原告汤文豪,男,汉族,1967年3月12日出生,住福州市晋安区。被告福州市晋安区城市综合执法局,住所地福州市晋安区福新中路128号。法定代表人陈为友,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毛小君,该局工作人员。委托代理人张喆,江西商海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汤文豪诉被告福州市晋安区城市综合执法局行政强制执行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4日受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并于2017年3月7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汤文豪,被告福州市晋安区城市综合执法局的委托代理人毛小君、张喆到庭参加了诉讼。庭审后,原告汤文豪以其错列被告需另案起诉为由,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汤文豪的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汤文豪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用25元,由原告汤文豪负担。审 判 长 林 赫人民陪审员 陈建珠人民陪审员 郑少能二〇一七年六月九日书 记 员 徐 玲附:本案适用的主要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宣告判决或者裁定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或者被告改变其所作的行政行为,原告同意并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