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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225民初1662号

裁判日期: 2017-06-09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新宇电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朱立茂加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无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为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新宇电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朱立茂

案由

加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无为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225民初1662号原告:新宇电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安徽省无为县。被告:朱立茂,男,汉族,住安徽省无为县。原告新宇电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朱立茂加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判员 丁 策二〇一七年六月九日书记员 王思伟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