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225民初1662号
裁判日期: 2017-06-09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新宇电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朱立茂加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无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为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新宇电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朱立茂
案由
加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无为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225民初1662号原告:新宇电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安徽省无为县。被告:朱立茂,男,汉族,住安徽省无为县。原告新宇电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朱立茂加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判员 丁 策二〇一七年六月九日书记员 王思伟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