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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津0114执恢终308号

裁判日期: 2017-06-09

公开日期: 2017-08-04

案件名称

李会茹、沙跃华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会茹,沙跃华,林起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津0114执恢终308号申请执行人李会茹。被执行人沙跃华。被执行人林起柱。案由:借款合同纠纷申请执行人李会茹与被执行人沙跃华、林起柱之间的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津0114民初633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按生效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法律义务,申请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向本院申请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已经将全部执行款给付完毕,现申请人申请撤销法院强制执行,不再要求法院强制执行,故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津0114民初6334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程学江审判员  王建忠审判员  潘东东二〇一七年六月九日书记员  尹鹏超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