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981民初1721号
裁判日期: 2017-06-09
公开日期: 2017-09-05
案件名称
东台市中元农村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崔晓进、崔小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台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东台市中元农村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崔晓进,崔小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东台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981民初1721号原告:东台市中元农村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东台市富腾路19号东进小区18-19号,法定代表人:周飞,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吕彬,女,该公司职员。被告:崔晓进,男,1975年9月2日出生,汉族,居民,住东台市。被告:崔小峰,男,1978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东台市。原告东台市中元农村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崔晓进、崔小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5日立案。原告东台市中元农村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以与被告孙崔晓进、崔小峰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17年6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东台市中元农村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系其自愿行为,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东台市中元农村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204元,减半收取2602元,由原告东台市中元农村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于 俊二○二○一七年六月九日书记员 曹蓉蓉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