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0403民初920号
裁判日期: 2017-06-09
公开日期: 2017-12-28
案件名称
高某与常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白银市平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白银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某,常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白银市平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0403民初920号原告:高某,女,1979年11月29日出生,汉族,无业,住白银市。被告:常某,男,1976年11月2日出生,汉族,甘肃华能公司职工,住白银市。原告高某与被告常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8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6月9日庭审中当庭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高某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高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高某撤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高某负担。审判员 周玉梅二〇一七年六月九日书记员 赵 颖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