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2执3300号之五
裁判日期: 2017-06-09
公开日期: 2017-07-17
案件名称
迁安市顺杰商贸有限责任公司、迁安轧一钢铁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唐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迁安市顺杰商贸有限责任公司,迁安轧一钢铁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2执3300号之五申请执行人:迁安市顺杰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迁安市。法定代表人:杨顺宝,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迁安轧一钢铁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迁安市。法定代表人:王天旭,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执行迁安市顺杰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与迁安轧一钢铁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查封了被执行人迁安轧一钢铁集团有限公司相当700万元的铁精粉,现因申请执行人提出解封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迁安轧一钢铁集团有限公司相当700万元的铁精粉的查封。审判长 王立江审判员 张国忠审判员 刘卫民二〇一七年六月九日书记员 李 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