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1刑更1999号
裁判日期: 2017-06-09
公开日期: 2017-08-22
案件名称
华江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刑罚与执行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杭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华江
案由
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文书内容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1刑更1999号罪犯华江,男,1976年7月4日出生,汉族,浙江省诸暨市人,住浙江省诸暨市,现在浙江省乔司监狱服刑。诸暨市人民法院于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作出(2015)绍诸刑初字第842号刑事判决,以罪犯华江犯伪造国家机关公文、印章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因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经二审审理,于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四日作出(2015)浙绍刑终字第667号刑事裁定,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已发生法律效力,交付执行。现已实际执行二年四个月。浙江省乔司监狱于2017年5月24日提出假释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认为该罪犯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纪守法,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学习,参加劳动,态度端正,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经审理查明,罪犯华江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纪守法,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学习,成绩良好,积极参加劳动,态度端正,服从分配,完成劳动任务。上述事实有罪犯假释审核表、奖惩审批表、罪犯计分考核汇总表,罪犯年度评审鉴定表等材料在案佐证。本院认为:罪犯华江在服刑期间,认真遵纪守法,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执行机关对罪犯华江提请假释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华江准予假释(假释考验期限从假释之日起计算,至2018年10月16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吴小玲审 判 员 俞永平代理审判员 李文雇二〇一七年六月九日
 
 
书记员戴皖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