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223执489号
裁判日期: 2017-06-09
公开日期: 2017-07-25
案件名称
骆景付与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齐齐哈尔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依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依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骆景付,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齐齐哈尔中心支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黑龙江省依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223执489号申请执行人骆景付,男,1947年9月12日出生,汉族,工人,住黑龙江省依安县。被执行人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齐齐哈尔中心支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建华区中华西路14号。申请执行人骆景付与被执行人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齐齐哈尔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黑龙江省依安县人民法院(2017)黑0223民初4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骆景付于2017年5月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骆景付撤回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黑龙江省依安县人民法院(2017)黑0223民初46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甄士成二〇一七年六月九日书记员 祝 磊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