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2925民初294号
裁判日期: 2017-06-09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马麦来也与丁麻力克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法院
和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和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某,丁麻力克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甘肃省和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7)甘2925民初294号原告:马某,女,回族,生于1992年12月20日,小学文化,农民。身份证号:×××被告:丁某,男,撒拉族,生于1991年2月10日,文盲,农民,住和政县新营乡尕庄村十六社。身份证号:×××原告马某与被告丁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原、被告于2013年6月19日登记结婚,婚后未生育。在共同生活期间,夫妻感情一般,且被告全家在新疆务工。2015年4月,原告被叫回家中与被告生活。2015年5月,原、被告因家庭琐事发生矛盾后分居至今。另查明,原告的个人财产为:雅马哈摩托车一辆、海尔双缸洗衣机一台、人造革沙发带茶几一套、大衣柜一件、梳妆台一件。家庭共有财产有五间平顶房屋。现原告诉至法院,请求:1、判令原、被告离婚;2、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3、被告退还原告婚前财产;4、被告退还原告婚后财产35000元;5、诉讼费由被告承担。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原、被告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原告马某要求离婚,被告丁某同意离婚;二、原告的个人财产及家庭共有财产中应得的份额,作为经济帮助费归被告所有。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自愿负担。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当事人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上述协议,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审 判 长 贾莉英审 判 员 孙进录人民陪审员 王 震二〇一七年六月九日书 记 员 王家珠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