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兵0101民初180号

裁判日期: 2017-06-09

公开日期: 2017-06-13

案件名称

石继良与史枚鑫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金银川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石某,史某

案由

离婚后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金银川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兵0101民初180号原告:石某,男,1971年10月25日出生。被告:史某,女,1975年5月14日出生。原告石某与被告史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2日立案。原告石某于2017年6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立案后,原告石某自愿提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石某撤诉。案件受理费3036元,减半收取计1518元,由石某负担。审判员  吕新星二〇一七年六月七日书记员  石 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