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兵0101民初180号
裁判日期: 2017-06-09
公开日期: 2017-06-13
案件名称
石继良与史枚鑫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金银川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石某,史某
案由
离婚后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金银川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兵0101民初180号原告:石某,男,1971年10月25日出生。被告:史某,女,1975年5月14日出生。原告石某与被告史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2日立案。原告石某于2017年6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立案后,原告石某自愿提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石某撤诉。案件受理费3036元,减半收取计1518元,由石某负担。审判员 吕新星二〇一七年六月七日书记员 石 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