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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481民初1732号

裁判日期: 2017-06-09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范燕与谢继章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永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范燕,谢继章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永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豫1481民初1732号原告:范燕,女,1972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永城市。委托诉讼代理人:练柱才、竞剑凯(实习),河南旺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谢继章,男,1971年4月8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永城市东城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十智,河南天翔鲲鹏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范燕与被告谢继章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1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范燕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练柱才、竞剑凯、被告谢继章及委托诉讼代理张十智到庭参加诉讼。双方对事实争议较大,依法转入普通程序,于2017年6月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范燕及委托诉讼代理人练柱才、被告谢继章及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十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范燕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依法判令被告谢继章给付原告范燕购房款40万及利息(按月息2分计算到清偿完毕之日)。事实和理由:2015年4月15日原、被告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协议约定:被告谢继章将坐落在永城市新城区芒山路中段东侧玉兰路东的房产以120万元的价款出售给原告范燕。原告范燕交款后,由于被告谢继章不能办理过户手续,后双方解除合同,被告谢继章退还部分款后,对剩余40万元,被告谢继章出具欠条,保证2015年12月13日前还清,如不还,按2分计算利息。后经原告范燕多次催要,被告谢继章未给付。被告谢继章辩称,原、被告之间不存在真实有效的房屋买卖合同关系,原告范燕从未将120万元购房款向被告谢继章交付,其诉求返还购房款40万元及利息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40万元欠条是原告范燕与被告谢继章以及被告弟弟谢继名共同达成了由范燕代偿谢继章、谢继名对外债务的协议,原告范燕代偿谢继章、谢继名对外债务后,谢继名承诺向原告范燕给付一定的好处费。后期因原告范燕没有完成代偿义务,原告范燕不应享有40万元债权。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5年4月15日,原告范燕与被告谢继章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合同内容如下:‘卖方谢继章、买方范燕,甲、乙双方就房屋买卖事项在平等自愿,诚实守信,协商一致前提下订立本合同条款如下:一、甲方自愿将其位于永城市新城芒山路中段东侧玉兰路东的房屋以人民币壹佰贰拾万元整(¥1200000元)的价款出售给乙方,(一次性付清,附收款收据);二、房屋的基本情况:该房屋建筑面积425.45平方米,套内建筑面积425.45平方米,所在1-5层(共五层),房权证编号:永房字第(2003)05363号;三、本合同签订后,甲乙对该房屋的相关权益(使用、收益、出租、担保、抵押、买卖、占有等)随该房屋一并转让给乙方,甲方保证在交接时该房屋没有产权纠纷和财务纠纷,如交接后发生该房屋交接前即存在的产权纠纷和财务纠纷,由甲方承担全部责任,乙方保证按期缴纳各项物业费用,本协议签订后,甲方不得就房屋再与他人签订《买卖合同》;四、本协议签订时,甲乙双方都不具备过户条件,等过户条件成熟时,甲方应无条件协助乙方办理房屋产权过户手续,本协议发生的契税,土地出让金等由乙方负担。其他税费按有关法律规定负担;五、如果甲方出让的房屋存在质量问题影响到乙方居住权利的行使,一切责任由甲方承担,并应赔偿乙方的损失;六、本合同签订定后,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合同。如因重大客观原因导致本合同的解除,甲方应按照市场评估价返还乙方房屋价款,并赔偿乙方的房屋的装修费用’。同日,原告范燕通过农行卡卡转账50万元、现金存款2次63万元给被告谢继章。2015年8月13日被告谢继章通过转账给原告范燕90万元。被告谢继章(曾用名谢林章)为原告范燕出具欠条,内容为:‘今欠范燕退房款肆拾万元小写400000元整,本人保证于2015年12月13日前还清,如本人不能还清,按2分计算利息,并支付违约金捌万元整,担保人谢继名,2015.4.13’。本院认为,从原告范燕提交的房屋买卖合同、银行凭证及被告谢继章认可自己为原告范燕出具的房款欠条,能够证明原、被告双方的房屋买卖合同关系成立并生效。被告谢继章出具欠条应为原、被告协商一致、解除房屋买卖合同的民事行为。被告谢继章应按出具的房款欠条约定偿还原告范燕购房款。对于被告谢继章的辩称,原告范燕不予认可,被告谢继章未提交合法有效证据证明其主张,对此,本院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谢继章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范燕房款400000元及利息(利息从2015年12月13日起按月息2分计算至清偿完毕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书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300元,由被告谢继章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刘亚东审判员  王 艳陪审员  刘 力二〇一七年六月九日书记员  张海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