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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1102民初367号

裁判日期: 2017-06-09

公开日期: 2017-10-11

案件名称

(2017)湘1102民初367号原告王雪英与被告郑清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法院

永州市零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雪英,郑清香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永州市零陵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湘1102民初367号原告:王雪英,女,1963年12月7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湖南省永州市冷水滩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建军(系原告胞弟),男,1965年5月2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湖南省永州市冷水滩区。被告:郑清香,女,1974年12月13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湖南省永州市零陵区。原告王雪英与被告郑清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雪英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建军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郑清香经本院公告送达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王雪英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偿还原告的本金195,700元及利息30,40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6年7月初被告以需要资金周转为由向原告借款195,700元人民币,借款约定每月利息3800元人民币。还款期限2016年12月25日连本带息一次还清。现还款期限已过不见被告还款,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讨借款,被告总是以种种理由推诿。今日原告多次拨打被告电话,被告拒不接听,为维护自身权益,故特诉至法院,请求判如所请。被告郑清香经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未予答辩,亦未提交证据。原告王雪英围绕诉讼主张依法提交了借据1份,因被告郑清香未到庭质证,本院依法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根据原告的陈述和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被告郑清香以生意周转要资金为由,于2016年7月7日向原告借款195,700元并向原告出具了一张借条,约定于2016年12月25日连本带利一次还清,并约定每月利息3800元。借款到期后,经原告多次催收借款无果。原告故诉至本院。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应受法律保护。本案中,被告郑清香以生意周转需要资金为由向原告借款195,700元,双方之间存在明确、合法的债权债务关系,原告向被告提供了借款,被告郑清香理应按照双方的约定归还借款本金及利息,故对原告要求被告偿还借款本息的诉请,本院予以支持。被告经本院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其自动放弃举证、质证及辩论的权利,应承担由此带来的不利法律后果。关于借款利息的问题,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利息30,400元的诉请,因月利率未超过2%,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限被告郑清香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王雪英借款本金195,700元及利息30,400元。案件受理费4692元,由被告郑清香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本判决生效后,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应向本院书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限为两年。该期限自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逾期不申请执行的,视为放弃权利。审 判 长  柏 松审 判 员  黄明鸣人民陪审员  唐艳明二〇一七年六月九日书 记 员  李嘉雯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第一百零八条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借贷双方对逾期利率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以不超过年利率24%为限。未约定逾期利率或者约定不明的,人民法院可以区分不同情况处理:(一)既未约定借期内的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年利率6%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二)约定了借期内的利率但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借期内的利率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用本节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的,公告送达。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公告送达,应当在案卷中记明原因和经过。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