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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983执保238号

裁判日期: 2017-06-09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王某某、郑某某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高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王某某,郑某某,姜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江西省高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983执保238号申请人:王某某,男,汉族,住址江西省高安市。被申请人:郑某某,女,汉族,住高安市。被申请人:姜某某,男,汉族,住高安市。申请人王某某与被申请人郑某某、姜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王某某于2017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郑某某、姜某某的银行存款20万元或其他等值财产,并已提供了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王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郑某某、姜某某的银行存款20万元或其他等值财产。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王永东二〇一七年六月九日书记员  魏素瑶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