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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730执恢11号

裁判日期: 2017-06-09

公开日期: 2017-06-14

案件名称

王啸峰、常晓飞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怀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来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啸峰,常晓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怀来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730执恢11号申请人王啸峰,男,汉族,1986年8月16日出生,住所地怀来县。被执行人常晓飞,男,汉族,1980年5月3日出生,住所地怀来县。王啸峰申请常晓飞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怀来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06)怀民初字第8号,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4月1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下落不明又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怀来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06)怀民初字第8号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王永明执行员  奚静春执行员  刘晓伟二〇一七年六月九日书记员  赵丽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