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730执恢11号
裁判日期: 2017-06-09
公开日期: 2017-06-14
案件名称
王啸峰、常晓飞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怀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来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啸峰,常晓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怀来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730执恢11号申请人王啸峰,男,汉族,1986年8月16日出生,住所地怀来县。被执行人常晓飞,男,汉族,1980年5月3日出生,住所地怀来县。王啸峰申请常晓飞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怀来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06)怀民初字第8号,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4月1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下落不明又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怀来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06)怀民初字第8号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王永明执行员 奚静春执行员 刘晓伟二〇一七年六月九日书记员 赵丽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