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104民初3100号
裁判日期: 2017-06-09
公开日期: 2017-12-02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总府支行诉李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总府支行,李婷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04民初3100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总府支行。营业场所:成都市总府路31号。负责人郭洪,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总府支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罗兴灵,四川博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婷,女,1990年11月24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仪陇县x。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总府支行诉被告李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成都维仕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总府支行申请撤回对被告李婷的起诉,不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裁定适用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总府支行撤回对被告李婷的起诉。案件受理费8065元,减半收取4033元,由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总府支行承担。代理审判员 卢怀德二〇一七年六月九日书 记 员 高 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