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刑终54号
裁判日期: 2017-06-09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袁刚故意伤害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袁刚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川刑终54号原公诉机关四川省成都市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袁刚,绰号“园园”,男,1977年4月1日出生于四川省彭山县,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彭山县。2014年3月3日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被刑事拘留,2014年4月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成都市看守所。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四川省成都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袁刚犯故意伤害罪暨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曾某、梅某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一案,于2016年11月23日作出(2014)成刑初字第333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宣判后,原审被告人袁刚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原审被告人)袁刚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原判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上诉人(原审被告人)袁刚撤回上诉的要求,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袁刚撤回上诉。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成刑初333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唐小鸿审判员 任 平审判员 陈 祺二〇一七年六月九日书记员 徐 旭附相关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上诉人在上诉期满后要求撤回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审查。经审查,认为原判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的,应当裁定准许撤回上诉;认为原判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者将无罪判为有罪、轻罪重判等的,应当不予准许,继续按照上诉案件审理。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