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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113执928号

裁判日期: 2017-06-09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杨某与被执行人孙某离婚后财产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某,孙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

全文

南京栖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113执928号申请执行人杨某,男,1985年4月5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南京市白下区,现住江苏省南京市栖霞区。被执行人孙某,女,1989年10月30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南京市栖霞区。申请执行人杨某与被执行人孙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7)苏0113民初1065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对于被执行人孙某名下位于栖霞区某某路XXX号X幢X单元XXX室房屋(丘权号:877000-III-41,所有权证号:栖转字第483864号)上的抵押权予以注销登记。本裁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邢小平二〇一七年六月九日书记员  郑亚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