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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云0322执499号

裁判日期: 2017-06-09

公开日期: 2018-09-25

案件名称

宣威市鹏跃科技饲料有限公司、顾国红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陆良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陆良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宣威市鹏跃科技饲料有限公司,顾国红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云南省陆良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云0322执499号申请执行人宣威市鹏跃科技饲料有限公司。住址:宣威市板桥镇干河桥。法定代表人:彭庆跃,系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顾国红,男,汉族,1974年1月12日生,陆良县人,住陆良县。申请人宣威市鹏跃科技饲料有限公司诉被执行人顾国红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15日做出(2016)云0322民初248号民事判决书,权利人宣威市鹏跃科技饲料有限公司于2016年8月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同日移交执行。经查明,(2016)云0322民初248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由被告顾国红支付原告宣威市鹏跃科技饲料有限公司饲料款55800元并负担案件受理费662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详细调查,被执行人顾国红下落不明,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顾国红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员名单并限制其高消费。现本院已对被执行人顾国红完善了财产调查措施,穷尽了执行手段。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孙江林审判员  闻平良审判员  周红军二〇一七年六月九日书记员  李春林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