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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112民初1626号

裁判日期: 2017-06-09

公开日期: 2018-02-23

案件名称

岑思敏与广州晶东贸易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岑思敏,广州晶东贸易有限公司

案由

网络购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112民初1626号原告:岑思敏,女,1986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住广州市黄埔区,委托代理人:钟冠华,男,1986年7月2日出生,汉族,住广州市黄埔区,系原告配偶。被告:广州晶东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黄埔区九龙镇九龙工业园凤凰三横路89号1号库房301。法定代表人:张雱。委托代理人:徐欣,广东法制盛邦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岑思敏诉被告广州晶东贸易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30日立案受理后,由审判员魏文秀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4月27日进行开庭审理,2017年6月2日原告岑思敏���需要收集证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岑思敏申请撤诉是其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岑思敏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84元,由原告岑思敏承担。审判员  魏文秀二〇一七年六月九日书记员  胡佳宁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