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235民初2791号
裁判日期: 2017-06-09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向礼清与向智梅向建均等赡养费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云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向礼清,向智陶,向智全,向智静,向智梅,向建均
案由
赡养费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一十八条,第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云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235民初2791号原告:向礼清,男,1942年3月7日出生,汉族,住云阳县。被告:向智陶,男,1964年7月21日出生,汉族,住址同原告。被告:向智全,男,1974年6月15日出生,汉族,住奉节县。被告:向智静,女,1968年3月4日出生,汉族,住云阳县。被告:向智梅,女,1970年3月16日出生,汉族,住云阳县。被告:向建均,女,1978年1月1日出生,汉族,住云阳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向礼清与被告向智陶、向智全、向智静、向智梅、向建均赡养费纠纷一案中,原告向礼清在法定的期限内没有缴纳诉讼费用。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原告向礼清与被告向智陶、向智全、向智静、向智梅、向建均赡养费纠纷一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赖江帆二〇一七年六月九日书记员 涂旺燃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