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京0108执他16号
裁判日期: 2017-06-09
公开日期: 2017-06-13
案件名称
北京市海淀区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等行政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北京市海淀区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北京齐鲁京典酒店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京0108执他16号申请执行人北京市海淀区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西四环北路73号。法定代表人裴丽红。被执行人北京齐鲁京典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南大街31号神州科技大厦二层。法定代表人刘鹏。本院在执行北京市海淀区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与北京齐鲁京典酒店管理有限公司行政一案,依职权开展了执行工作。通过司法专邮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通过法院财产调查系统对被执行人北京齐鲁京典酒店管理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车辆、房产等进行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房产登记信息,其账户余额为4.27元。本院于2017年5月25日查封被执行人北京齐鲁京典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名下汽车二辆,查封期限为二年,因车辆下落不明,暂无法处置。现申请执行人暂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依职权将被执行人北京齐鲁京典酒店管理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李 欣审判员 张瀚文审判员 韩 玲二〇一七年六月九日书记员 梁立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