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225行初40号
裁判日期: 2017-06-09
公开日期: 2017-06-21
案件名称
杨洪军与阜南县公安局治安行政处罚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阜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南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洪军,阜南县公安局,杨洪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阜南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皖1225行初40号原告杨洪军。委托代理人张瞾,安徽张怀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阜南县公安局。法定代表人洪武,局长。委托代理人刘峰,该局XX大队民警。委托代理人曹如豹,该局XX派出所所长。第三人杨洪颜。原告杨洪军诉被告阜南县公安局、第三人杨洪颜治安行政处罚一案,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以被告已撤销原行政处罚决定为由,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洪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杨洪军负担。审 判 长 姚孝琴人民陪审员 陈皖苏人民陪审员 王燕舞二〇一七年六月九日书 记 员 张 颍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宣告判决或者裁定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或者被告改变其所作的行政行为,原告同意并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