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0104执288号之四
裁判日期: 2017-06-09
公开日期: 2017-07-19
案件名称
毛永博与董祥、李玉连、董连义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毛永博,董连义,李玉莲,董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0104执288号之四申请执行人毛永博,男,1970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无职业,户籍所在地山西省河津市延平北街西十胡同2号。被执行人董连义,男,1967年2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外区民主镇新国村。被执行人李玉莲,女,1969年1月26日出生,汉族,农民,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外区民主镇新国村。被执行人董祥,男,1989年4月23日出生,汉族,无业,户籍所在地哈尔滨市道外区东直路刀剪小区3单元5楼3号。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毛永博与被执行人董连义、李玉莲、董祥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董连义、李玉莲、董祥已自动履行还款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2015)外民三商初字第953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宏伟审 判 员 张弘野代理审判员 张世清二〇一七年六月九日书 记 员 赵 丹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