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宁0105执1325号
裁判日期: 2017-06-09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杨云燕与被执行人李玉成、张志飞、杨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银川市西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银川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云燕,李玉成,张志飞,杨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西夏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宁0105执1325号申请执行人杨云燕,男,1980年1月9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宁夏石嘴山市大武口区。被执行人李玉成,男,1981年8月8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住宁夏银川市西夏区。被执行人张志飞,男,1977年9月11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住宁夏银川市西夏区。被执行人杨伟,男,1982年4月10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宁夏银川市兴庆区。本院在执行(2016)宁0105执1235号申请执行人杨云燕与被执行人李玉成、张志飞、杨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杨云燕于2017年6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销强制执行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的撤销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百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银川市西夏区人民法院(2016)宁0105执1235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唐玉龙代理审判员 宫胜利代理审判员 时 晗二〇一七年六月九日书 记 员 王 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