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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102执1235号

裁判日期: 2017-06-09

公开日期: 2017-09-05

案件名称

张建军与长沙市芙蓉区王世雄烟酒店其他合同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建军,长沙市芙蓉区王世雄烟酒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0102执1235号申请执行人张建军。被执行人长沙市芙蓉区王世雄烟酒店。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湘0102民初5685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4月28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收到通知后立即自动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和法律规定的义务,但其至今未履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第二款“个体工商户的字号为被执行人的,人民法院可以直接执行该字号经营者的财产”的规定,本院可以直接执行经营者王世雄的个人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询、冻结、划拨、扣留、提取长沙市芙蓉区王世雄烟酒店、王世雄的银行存款或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27178元(暂未计算迟延履行期间加倍债务利息);或者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本页无正文)审判员  杨骐铭二〇一七年六月九日书记员  仇园春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