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183民初2166号
裁判日期: 2017-06-09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赵文宝与毛文龙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惠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惠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文宝,毛文龙,徐清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吉林省德惠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183民初2166号原告赵文宝,住德惠市。被告毛文龙,成年人,现羁押于德惠市看守所。被告徐清玲,成年人,德惠市六道街红旗家园小区。原告诉称,要求二被告偿还借款人民币45000元及利息。本院认为,因被告徐清玲的住址不明,未能送达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的起诉。案件受理费925元,返还原告。邮寄费112元,返还原告84元。审审判员 李 东二〇一七年六月九日书记员 姜成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