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302执203号
裁判日期: 2017-06-09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阳泉市良信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王秋明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阳泉市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阳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阳泉市良信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王秋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山西省阳泉市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0302执203号申请执行人阳泉市良信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阳泉市郊区平坦镇辛兴村。法定代表人尹晓庆,职务董事长。被执行人王秋明,男,1956年出生,现住阳泉市。申请执行人阳泉市良信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王秋明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依据本院作出的(2016)晋0302民初1986号民事判决书,一、被执行人王秋明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申请执行人阳泉市良信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借款人民币100000元。二、被执行人王秋明应从2015年11月30日起按月利率20‰向申请执行人阳泉市良信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支付利息,至实际还清借款之日止。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申请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银行存款105483元(含案件受理费2910元、财产保全费1173元、申请执行费1400元)。二、如银行存款不足,则查封(扣押)被执行人同值财产(详见清单)。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审判员 牛晋军二〇一七年六月九日执行员 闫 军书记员 夏 虹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