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0921执313号
裁判日期: 2017-06-09
公开日期: 2017-07-06
案件名称
韩丽梅与蒲红梅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金塔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塔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韩丽梅,蒲红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甘肃省金塔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甘0921执313号申请执行人:韩丽梅。被执行人:蒲红梅。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金塔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甘0921民初1073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蒲红梅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蒲红梅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仍未履行。现查明被执行人蒲红梅在金塔县农村信用社有存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蒲红梅在金塔县农村信用社内存款1576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马洪义二〇一七年六月九日书记员 崔占飞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