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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604民初1742号

裁判日期: 2017-06-09

公开日期: 2017-06-19

案件名称

侯舒然与李月平抚养费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庆市让胡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侯舒然,李月平

案由

抚养费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大庆市让胡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604民初1742号原告:侯舒然,男,2010年8月20日出生,汉族,住大庆市让胡路区。法定代理人:侯彦鹤,男,1986年5月1日出生,汉族,住大庆市让胡路区。被告:李月平,女,1985年4月29日出生,汉族,住大庆市让胡路区。本院在审理原告侯舒然与被告李月平抚养费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6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与被告自行和解为由,申请撤诉,其理由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侯舒然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李金霞二〇一七年六月九日书记员  陈 兵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