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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104执23号

裁判日期: 2017-06-09

公开日期: 2017-07-05

案件名称

马瑞立诉杨黎明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马瑞立,杨黎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104执23号申请执行人马瑞立,男,回族,住郑州市二七区。被执行人杨黎明,男,汉族,住郑州市管城回族区。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马瑞立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杨黎明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查明,执行标的物下落不明,查找不到,本案暂无法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豫0104执23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白 勇审判员 武慧鑫审判员 季 楠二〇一七年六月九日书记员 樊彦鹏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