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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811民初5424号

裁判日期: 2017-06-09

公开日期: 2017-06-26

案件名称

马某与杨某、贾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某,杨某,贾某,山东京投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山东省���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811民初5424号原告:马某。被告:杨某。被告:贾某。被告:山东京投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叶某,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马某与被告杨某、贾某、山东京投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6月9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请求本院依法冻结三被告银行存款55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原告提供了其与胡艳红名下位于房产一套作为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马某要求依法冻结三被告银行存款55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财产的财产保全申请。审判员 谭培��二〇一七年六月九日书记员 卫 利 娜 关注微信公众号“”